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风和考风建设,全面了解在校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使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我校良好学风和考风的形成,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学业预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1、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次;
2、入学以来累计补考未通过课程达到 4 门次。
第二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退学预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1、连续两次受学业警示处理;
2、未经批准擅自连续一周未参加系部开展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对上学期不及格课程进行补考,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参加补考:
1、考试作弊的学生;
2、旷考的学生;
3、无故旷课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学生;
4、缺课(含履行请假手续)累计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
5、因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
第四条 学业警示、退学警示处分的流程:
1.由系部教学秘书将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形成书面材料。
2.由系部对学生本人及家长各出具一份学业预警通知书或退学警示通知书,同时系部将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3.辅导员约受学业预警的学生谈话,帮助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并组织对受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
4.若学生对处分内容有异议,可在7日内按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