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名额或比例
国家奖学金名额或比例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含挂科、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不合格、未完成校园跑等);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具体条件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评选程序
1.每年开展评选活动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团委书记等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协调。统一指导管理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行政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4.各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本专业(班级)的评选工作,学生代表必须经公开推选确定且公示无异议。
5.评选程序按照专业(班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的顺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最终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人选。
6.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报送、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通过各级评审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六、评选时间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11月份,届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七、评选要求
1.可以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最优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各学院、专业(班级)对申请者的资格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推荐人选先行在班级、学院公示后,再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最优秀的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