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名额或比例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或比例每年评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四、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专业或年级)排名前20%;
6.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特别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五、评选程序
1.每年开展评选活动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团委书记等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协调。统一指导管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工作。
3.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4.各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本专业/班级的评选工作,学生代表必须经公开推选确定。
5.评选程序按照班级或专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的顺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最终由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人选。
6.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照第5条规定办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六、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11月份,届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七、评选要求
1.可以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宣传,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最优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各学院、班级/专业对申请者的资格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推荐人选先行在班级、学院公示后,再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最优秀的学生。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