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申诉行为的客观、公正和规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不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五分之四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复查决定须经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有关复查过程、委员意见、表决情况以及涉及学生隐私的予以保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诚实、严肃、认真的态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提出申诉的原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三)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四)申诉材料不完整的,在申诉期限内又不补充的。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放弃申诉权。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附有证明材料的书面声明,请求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事实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
(三)在学校公告栏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下列方式: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结果再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