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学生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7月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察看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校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如再违纪,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可不记入个人档案;对于情节较重,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给予退学处理。通报批评和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者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轻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造成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确系过失违纪者;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违纪行为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十条 违纪者违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退赔;由于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除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相关规定追赔。
第十一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者,根据各自的违纪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于积极参与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引起、参与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激化矛盾、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首先动手打人,引起事端者,按以上条款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参与打架,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伙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具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凶器打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
(八)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受过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其他形式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器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与打架有关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不构成犯罪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条件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用污水、杂物,污秽他人身体或公共场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威胁、恐吓师生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枪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向上级或相关部门、个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时,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反国家及学校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存在伪造等学术不端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者,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为有失文明,有悖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搏或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以及在校园内以金钱参与棋牌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男女交往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偷窥、猥亵、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类似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将有关书籍、笔记本、草稿纸张(空白)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不听劝阻者(开考前);
(二)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者;
(三)开考后仍未关闭移动电话,出现呼叫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或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五)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之任一种行为经劝告无效而重犯者;
(二)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草稿纸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等,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五)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或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六)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看与否);
(三)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双方;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违反考场纪律擅自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九)接听无线通讯工具或利用无线通讯工具接收信息或发消息给他人者;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一)其它作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请人代考、代人考试、第二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均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平时作业、论文等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条 经查实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第三十一条 凡在考试中旷考、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六个月后给予其重修机会。
第三十二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考查)后及时交考务组。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三)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证物)交教务处。
(四)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考务组核实后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核。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全校通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意见告之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住、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互联网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利用网络发布不实言行,扰乱校园秩序;
(二)网上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搏或变相赌搏;
(四)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五)盗用他人互联网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给他人造成损害;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联网,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各类评优等资格。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违纪,由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情节严重违法者,由保卫处牵头,学院、部门参与,共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调查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调查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学校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材料一周内召开会议,提出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初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三)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包括如下的材料:
1、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笔录。
2、当事人书面陈述。
3、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4、必要的鉴定证明。
5、现场勘验报告。
6、学院拟处分意见报告。
7、职能部门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处分与告知:
(一)学校依据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对学生作出处分。在作出处分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事前告知学生家长;
(二)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职能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通报与送达: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在学校内予以一定形式的通报(行文或张榜);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签署收到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三)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将邮寄至学生家长或其成年家属,仍无法送达的,学校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条 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按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效力,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记入本人档案,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发生违纪者,学校将暂缓寄送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且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教育与处分解除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违纪学生主要由学院安排专人负责违纪处分后的教育与管理。教育可以通过个别谈话、组织公益劳动、参加集体活动、指导学习等方式进行,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后的实际表现情况,学校可对其进行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减轻处分直至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后改正表现突出者,可予以其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处分至少满六个月;
(二)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改正明显;
(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四)学习努力,受处分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者;
(五)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条 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处分至少满一年;
(二)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改正显著;
(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四)学习勤奋努力,所修课程平均绩点达3.0以上,且受处分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者;
(二)受处分后有见义勇为、救残扶弱等特殊贡献和立功表现者;
(三)毕业时志愿参加“三支一扶”或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者;
(四)其它突出表现的,经认定可予以解除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者;
(二)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未予起诉,但给予校纪处分者;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处分者;
(四)其它经认定为不宜解除者。
第五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条件符合者,可在处分满期后适期提出申请,填写《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原处分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本人确认签字后报辅导员。
(二)民主评议、学院审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级学生(或10名以上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学院经研究提出处分期解除的具体意见,提交职能部门复审。
(三)学校审批。职能部门复审后,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解除;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经教育和个人努力,改过表现突出,解除处分者,可获取学校相关规定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原则上不能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学校将解除处分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提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项或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