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八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作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宪法有关条款及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院团委批准注册,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线,以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志趣爱好为基础,自愿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院正式学籍注册的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共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1991〕28号)和关于转发《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校党字〔2001〕44号)的文件精神,由院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面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协调和联系工作。对一些有较强专业特点和特殊需要的学生社团,团委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按照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凡学生成立社团须将社团名称、章程、负责人和成员名单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宣布成立。违反此规定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解散其社团,报请院团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学生社团每学年末由社联组织进行社团年度审核工作,具体内容请查看《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社团年度审核细则》。
第九条 关于学生社团成立的规定:
一、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一般须满三十人以上方能申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二、社团成立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系(院)团总支介绍信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以公告或公开会议等形式宣布成立。
三、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但均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四、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院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完全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五、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关心学生社团活动、学术造诣较深,有某些方面专长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事先须以报告形式征得院团委同意后,报告留存社团,其复印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六、社团在征得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使用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私刻任何公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积极主动,全面发展。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前一学期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院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注销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五)有其它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者。
九、跨学校、跨地区等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成立此类社团应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第十条 关于解散学生社团的规定
一、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同意后可以将其解散:
(一)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经劝告仍不改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备案);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不良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七)连续两年社团年度审核不合格。
三、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应自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辞职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同意后,主持该社团的提前换届工作:
(一)毕业、退学等各种原因离校;
(二)休学或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
(三)任职期间,出现两门以上(包括两门)考试不及格;
(四)一学期内,没有带领本社团开展任何活动;
(五)财务管理混乱,瞒报或有意漏报会员费用,或挪用公款;
(六)网络不良言论等其它应该自动辞职的原因。
(七)当出现上述情况而有不主动提出辞职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社团活动的规定:
一、社团应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允许范围内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且安全,活跃同学业余文化生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社团在举办本社团内部各种活动之前,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可行性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面向全院组织的活动或与校外组织进行的联谊活动,需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的活动总结报告。
二、社团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过其宗旨的活动。学生社团活动中,社团负责人必须牵头做好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对该活动安全工作负责。
三、社团活动应该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和重大活动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应服从学院的作息时间安排。
四、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团外部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应报请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地;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必要时申请保卫处(或校卫队)给予帮助和支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场地卫生和安全检查由申请活动社团负责。活动结束1天内,组织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书面汇报,并提交活动新闻报道初稿(图片和文字);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须在一周前向学生社团社团会提出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报院团委研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安全防范措施(预案)等;
(三)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七、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社团联合会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借用橱窗须提前到院团委申请登记;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名社团正式名称,加盖社团联合会公章;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八、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不需要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
(二)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经院团委的批准;
(三)社团创办刊物必须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老师;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四)社团出版刊物,应事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征集稿件等与出版刊物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件经社团联合会预审后,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打印、制作;
(五)社团刊物仅限于在我院校内宣传和交流,如需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报请院团委和有关单位批准;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一式五份交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含网络发现),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九、社团除按计划进行活动外,有义务承担学院有关部门交予的任务。
第十二条 关于学生社团经费的规定
一、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实行自筹与学校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管理费用自行解决。学生社团应实行财务登记制度,社团负责人退出社团时要列出财物清单、社团人员情况,向本社团新的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备案。
二、院团委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支持主要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进行。即在每个学期初,由各个学生社团制定出活动计划,学生社团联合会讨论决定重点给予支持的活动项目。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个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三、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四、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未建立的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及时建立。在社团联合会要求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如不建立或账目混乱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代管该社团财务工作,直至账目清晰。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该社团财务人员。
五、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每学期组织安排所有社团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和财务制度学习。
六、对于活动情况较好,深受同学欢迎,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社团,学院在活动经费和其它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因换届或其它原因更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应事先提出申请(包括变更方案),经学生社团联合会预审,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负责人变更的过程中,在新一届负责人正式产生以前,原负责人必须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过渡或整合期间有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代管。
第十六条 新学期的前两周,各学生社团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更新登记注册,上交该学期的工作计划(活动内容、方式、时间及场所),汇报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在学期结束前,各社团须将本学期的活动情况向院团委作书面总结汇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由院团委组织进行“优秀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优秀个人”评选活动,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第十八条 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提交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上各条款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将根据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宣传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我校各学生社团宣传工作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宣传工作规范化,更好地做好社团宣传工作,根据《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宣传工作的管理秉持正确引导、自主活动、统筹管理、全心服务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宣传材料主要包括学生社团海报、通知、横幅、广播稿、新闻稿、信息报送、活动文字资料、倡议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宣传工具主要包括固定橱窗、移动橱窗、移动展板、微博、微信、网站、BBS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前拟定的宣传材料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宣传材料内容的审核主要是政治方向和思想方向。宣传活动的学生社团负责对宣传材料制作内容思想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宣传材料不得涉及下列内容:
(一)有悖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或组织机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校规校纪明令禁止的;
(九)盗用他人著作的。
第二十七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地方张贴宣传材料,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随意使用或张贴。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宣传材料贴于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
第二十九条 宣传材料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学生社团正式名称。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图画或标志。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宣传工具。
第三十一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宣传工具。对于私自使用宣传工具的学生社团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暂停该学生社团该宣传工具的使用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宣传工具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工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四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章条例以及《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结合学生社团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财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即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资金、公共物品进行集中保管,对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学生社团财务实施使用报销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正是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财务工作实行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使用、登记工作。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本学生社团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财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任免情况及时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工作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撤换财务人员。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生社团为开展社团工作、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收入包括:会费收入、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支持、院其他单位支持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社会单位赞助资金需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争取商业赞助管理暂行办法》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入账,实施报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获得收入,禁止在校内从事一切纯粹的商业行为获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支出包括:办公支出及其它用于发展社团、服务会员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出,不得虚列虚报,用于办公及活动等支出,须在购买前进行预算,预算结果要先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购买报销。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产指个学生社团所拥有的经费及一切财务,如器械、书籍杂志、报纸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财务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代为保管,由学生社团专人负责取用。坚持“民主、公开、节俭”的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财产应有详细记录,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因换届或其它原因更换财务人员,原财务人员须对本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列出财产清单,向新的财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学生社团解散时,其全部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条例,维护财经纪律的保障。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条例。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对学生社团财物进行监督的权利。对其违反学校财经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档案管理工作,有效的管理和使用档案,提高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历届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和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形成的具有存放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报表、电脑盘片、声像材料、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十五条 社联秘书处将逐步完善档案条例,确保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借用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六条 一般的文书档案形成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将其存放于存档文件夹中,并负责统一入柜存放,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五十七条 社联秘书处应定期向各学生社团收取有存放和收藏价值的各项活动的材料并统一存入档案柜。
第五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分类整理档案,对不同的材料做好相应的登记和编号工作并及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属各职能部门保管的与部门工作密切的档案,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的社联换届前十天内整理好所有材料交至资源档案部统一存放。
第六十条 借阅学生社团联合会非机密档案,借阅人必须持所在部门或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签名的借条,经社联秘书处副部长或社联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履行登记工作之后方可借阅。
第六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成员不得随意携带学生社团联合会重要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经社联秘书处核准后,方可带出。带出后需说明归还日期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十二条 档案借阅人负责对所借档案材料的妥善保管工作,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毁等。
第六十三条 档案借出的时间为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需要长期借出的,必须经社联秘书处副部长批准并报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
第六十四条 档案借出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借出时间、借阅单位和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第六十五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因保管不利造成严重毁坏或丢失时,应及时报至社联秘书处。如造成严重后果借档案人员须自行负责,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办公资源使用条例
第六十六条 公用办公资源指: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给学生社团公共使用的一切公用办公地点、用品等。
第六十七条 公用办公资源的使用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是对我校学生社团使用公用办公资源的规范,所指学生社团是正式注册成立的各学生社团。
第六十九条 公用办公资源的使用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负责分配安排,若有变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使用公用办公资源时,有义务保持其整洁性;原则上谁使用,谁维护,并做详细的使用记录。
第七十一条 公用办公资源的使用过程中,如因学生社团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所使用的学生社团负责;如果属于自然损耗,应及时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利监督学生社团公共办公资源使用状况,有义务维护、更新公共办公资源,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用办公资源,学生社团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七章 社团活动场地使用条例
第七十四条 学生社团场地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协调,各单位使用活动场地需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申请程序
(一)学生社团举办常规活动使用场地,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常规活动申请表》与《学生社团常规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通过后,由场地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活动时间和地点。
(二) 学生社团举办临时活动使用场地,须提前一周(周日19:00之前提交)填写《学生社团临时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由资源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活动时间和地点。
(三) 各学院或其他校内组织需要使用场地,须提前一周持有效证明(包括院团委盖章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签字)及活动相关信息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经研究审核批准并填写《学生社团临时活动场地使用申请表》后,由场地管理部统一协调安排场地。所申请活动场地时间不得与学生社团场地使用相冲突,否则将不予提供使用所申请的场地。
第七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使用管理规定
(一) 学生社团在使用活动场地过程中,须按照场地规定使用时间按时进入和退出场地,并在出入场地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否则视为使用场地不规范(晚上活动时间范围为19:00至21:00)。
(二) 学生社团在使用场地的过程中须安排一位活动负责人负责社团活动及登记工作,以便学生社团与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协调。
(三) 学生社团在使用场地时须保持现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教学及办公秩序,否则视为使用场地不规范。
(四) 活动场地使用实施责任制,场地内卫生、安全等情况由使用该场地的学生社团负责。学生社团在使用场地时应爱护场地内的公共设施,在离开场地时须清理场地卫生,保持场地整洁,关闭门窗及电源,若出现其中任何一个问题者则视为使用不规范。
(五) 学生社团使用场地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使用,否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场地的使用资格。
(六)学生社团如因特殊情况活动无法正常举办时,需提前一天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办理取消手续;若出现两次无故取消场地使用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场地使用资格。
第七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使用场地时若出现两次使用场地不规范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两次场地的使用资格;若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场地使用资格。
第七十八条 以上使用管理条例均适用于借用活动场地的学院及其他组织。若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出现上述违规现象,则谢绝其该学期的场地使用申请。
第七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对学生社团所用场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场地使用后的卫生状况、学生社团人员登记情况以及现场秩序等。
第八章 桌椅帐篷使用条例
第八十条 学生社团所使用的桌椅、帐篷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管理,学生社团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十一条 桌椅帐篷借用程序
(一)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借用桌椅、帐篷,应提前一天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做好登记工作并领取准用单,经资源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员审核通过并签字后方能借用。
(二) 学生社团借取桌椅、帐篷,须按照规定时间内(早上7:00-7:30)凭准用单进行借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晚上18:10-19:00)归还,如出现两次未按时归还者,取消该学生社团一次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
(三) 学生社团如因特殊情况取消桌椅、帐篷使用,需提前一天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场地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员。
(四) 学生社团在借取桌椅、帐篷时,必须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后方能借用;桌椅、帐篷使用完毕,要按时归还,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八十二条 桌椅帐篷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生社团在使用桌椅帐篷的过程中须爱护好桌椅、帐篷。挪用时轻拿轻放,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乱涂、乱刻及粘贴等有损桌面的行为。若出现无故损坏桌椅、帐篷情况一次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一个月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若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
(二)学生社团若出现无故取消桌椅、帐篷使用两次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一个月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若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
(三)学生社团若未经批准或未经允许随便使用桌椅、帐篷者,一经发现则取消该学生社团本学期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
(四)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桌椅及帐篷采取责任制,学生社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该学生社团负责。
(五)学生社团所借用的桌椅、帐篷原则上当日借当日还,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迟归还时间者,须提前通知场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推迟。如出现无故推迟归还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该学生社团一个月桌椅、帐篷的使用资格。
(六)学生社团借用桌椅、帐篷超过一定数量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借用,具体数量如下:桌子超过八张(含八张)、凳子超过十六张(含十六张)、帐篷超过三顶(含三顶)。
第八十三条 学生社团使用桌椅帐篷时出现损坏情况,则负责具体的修理工作或作相应的赔偿(即购置同等质量新的换取损坏的相关物品)。
第八十四条 学院或其他学校组织借取桌椅、帐篷须持相关证明(须有院团总支盖章、负责人签字)及借用事由等材料,报校团委老师同意并签字后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在不影响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的前提下,由场地管理部根据桌椅帐篷借用的实际情况予以借用。其他方面参照本条例学生社团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活动审批
第八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本学期所要举办活动上报至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交活动方案,必要时需提交安全责任书,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八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从以下方面对活动进行审核。
(一)活动是否合法:学生社团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条例范围内开展,超出上述范围的活动,将不予批准;
(二)活动是否符合学生社团的宗旨和章程:学生社团应严格遵照本社团的宗旨和章程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否则将不予批准;
(三)活动是否有必要开展: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从全局出发,明确活动目的,遵守必要性原则,尽量避免与其他单位在同一时间重复开展类似的活动,避免人力和财力上的浪费;
(四)活动是否有可能开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全面考虑自身以及外部条件,对活动条件不成熟的,将不予批准或待时机成熟时予以批准;
(五)活动时间是否合适:学生社团活动不应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且在会员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开展;
(六)活动是否涉外: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学生社团应在校内开展活动,特殊情况须涉及校外单位或个人(含外籍人员),学生社团应慎重考虑,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七)活动是否具有赢利性:学生社团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可开展正当活动积极筹备活动经费,但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为社团或个人牟取利益;
(八)经费预算是否合理:学生社团应本着“必要、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经费,经费预算必须详细、合理。否则将不予批准或要求学生社团对经费预算作必要的调整后方予以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按照统一格式上交活动方案及活动总结。
第八十九条 凡没有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和未取得批准而擅自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停止活动,并且在优秀学生社团、十佳活动评选中视为无效活动,如开展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况给予适当处理。
第九十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学生社团应积配合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开展。
第十章 社团赞助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与企事业单位寻求赞助,须提前报交学生社团管理委员审批,后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协议;
第九十二条 各社团同商家签订的协议需一式三份,商家、社团各留一份,一份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九十三条 赞助合同初稿需提前上交至社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会员工作部进行编号并交由宣教部盖章,没有盖章的协议书无效;
第九十四条 对于没有用到的协议书要交回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已经签订的协议书要在活动正式举办前一天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九十五条 各社团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作过分的商业宣传;
第九十六条 各社团应在赞助资金或物品到位后,统一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然后通过活动经费预算报出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于拉赞助的人员可给予(500元以下)10%的提成; (500元-1000元)提成500*10%+(X-500)*15%; (1000元-2000元)提成500*10%+500*15%+(X-1000)*17%; (2000元以上)提成500*10%+500*15%+1000*17%+(X-2000)*20%;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九十八条:常务委员例会制度
(一)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地点待定)召开常务委员会,讨论上周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的重大决策、近期情况、学生社团工作安排等;
形式: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例会(主席不能到会时,由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参与讨论或决策;
(二)常务委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能到会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必须说明事由,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进、退会场。
第九十九条 紧急常务委员会制度
(一)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例会(主席不能到会时,由副主席主持);
(二)讨论紧急事务或专项事务;
(三)常务委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能到会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必须说明事由,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进、退会场。
第一百条 会议组织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
(二)做好会场布置、会议记录、考勤考核工作及会议纪要。
第十一章 优秀社团评选
第一百零一条 凡成立满一年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我校学生社团均必须参加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活动是根据各学生社团在组织建设、开展活动、经费使用以及对《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条例》的遵守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一百零三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活动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举行。
第一百零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活动分为自评、初评、总评、终审四个阶段。
(一)自评:参加评选的学生社团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条例进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内容务求客观真实,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二)初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的活动情况和工作记录,对自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优秀学生社团候选名单。
(三)总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召开优秀学生社团答辩会。通过初评的候选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在答辩会上进行答辩,由评估小组讨论并打分后,根据总体成绩确定优秀学生社团名单。评估小组由校团委老师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同学组成。
(四)终审:总评结果报校团委审定。
第一百零五条 评选出的优秀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予以表彰,并在活动经费和其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评选成绩后十名的学生社团须上交一份学生社团发展规划书,送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学生社团报校团委同意,予以解散处理。
第十二章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评选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评选范围: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干部,在职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
第一百零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条件
除应具备优秀会员的各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学生社团干部;
(二)充分认识本学生社团的性质宗旨,有强烈责任感,积极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具有实绩,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每学年一份述职报告;
(三) 各部门负责人明确本部门职责,组织好本部门各项活动,对本学生社团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优秀干部条件:
(一)在职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
(二)充分认识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性质宗旨,有强烈责任感,积极工作,热心为广大学生社团同学服务,具有实绩,在职能部门成员中有较高威信,每学年一份述职报告;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维护学生社团联合会形象;
(五)前一学期平均绩点达2.5。
第一百零九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优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评选办法(比例为1:1)。
第一百一十条 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评优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采取自我推荐的评选办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的评选,各学生社团根据分配名额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并将名单、述职报告及社团考核意见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评选,在全体职能部门成员大会上公开选举产生候选人。
(三)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优秀会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产生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名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评选出的优秀会员、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名单张榜公示三天。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违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条例》者;
(三)凡评选不按条例要求的评选程序进行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名额分配
(一)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名额:原则上0—50人学生社团2个名额,每增加150人,增加1个名额;
(二) 学生社团联合会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职能部门总人数的20%;
(三)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奖励办法
获得“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优秀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荣誉称号的个人由校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登光荣榜,其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章 社团招新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团招新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严格禁止社团二次招新和私下招新。如有此情况发生,撤销社团负责人和当事人职位,该社团下一学年招新活动暂停一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过去有关学生社团的管理条例如与此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