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皖教秘督〔 2021〕10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 行)〉的通知》(教督〔 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 认真学习,提前谋划,做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准备工作。
请各高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 责本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并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本 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信息报送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省教育 厅教育评估中心。具体事宜后续通知。
联系方式:
杨 > 0551-62998609 (省教育评估中心);
李文宫0551-62831853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
办法(试行)》的通知;
2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信息报送表。
教育部文件
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 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 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12月24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 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 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 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 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 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 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 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 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 2%o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20年版)》学科门类 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4 -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 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 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 程监督。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 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 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 专业。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 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 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 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 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 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 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 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 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 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 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 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 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 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 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 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 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 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 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 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 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 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 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 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 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 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 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 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高教司、学位办、规划司、财务司、 政法司、歐成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4日印发
附件2: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信息报送表
学校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 名称 | ||||||
学校分 管负责 人 | 姓名 | 职务 | 办公 电话 | 手机号码 | ||
执行 部门 | 部门 名称 | 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联络员 | 所在 部门 | 姓名 | 职务 | 办公 电话 | 手机 号码 | 电子邮箱 |
注:请各高校将本表电子版和签字盖章后的扫描或拍照件同吋上传至 指定邮箱。
填表人:
审核人:
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