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为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及以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规范:
1.学术研究若涉及到他人已有研究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学术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伪造、篡改文献资料、实验数据,自觉营造良好学风,勇于承担学术责任。
2.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4.合作的学术成果除另有约定者,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5.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8.在学术评价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行为。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9.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六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员工,经查实,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第4项或第5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部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请相关院部学术委员在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