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学〔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含各类专业单招)、专科层次升入本科学生等。
第三条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复查由招生部门牵头,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档案馆、校医院等职能处室和各学院参与。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当年教育部、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具体要求执行。
(三)复查结果及处理
1.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 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对其中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的新生可回家治疗一个月。一个月后经复查如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入伍;
(二)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三)创新创业者;
(四)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确需保留入学资格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新生因创新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但原则上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丢失者需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按照收费标准缴费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取批准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两周内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特点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特点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选修的一定数量的课程。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设置为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按一定标准折算的学分。课外学分获得认定后可作为选修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理论课每16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教学每20学时计1学分;人才培养方案单列并集中进行的课程实践及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2学分;毕业实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可开展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统一考核通过后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未进行学期学年注册者,成绩不予录入)。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该课程规定学分。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考查课等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数量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任务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修课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门理论课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未按时交卷,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或者其他规定,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为考核违纪违规者,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经查实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经教育表现良好,在纪律处分期满后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联合学生处、学院等部门评议,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议的,应及时(一般要求为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教务处代为查阅试卷,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并按照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等级,经答辩委员会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外国语水平考核:
1.非外国语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外国语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相关外语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分级考试。
3.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须参加相应语种全国大学外语四级统考或者相当级别的考试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考核采用能够综合反映学习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进行评定。
1.考核(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60分,课程学分绩点1.0+0.1×(X-60);百分制成绩×<60分,课程学分绩点=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生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例如:某学生选修五门课程,学分平均为4,其成绩分别为:A、B、C、D、F其绩点分别为4、3、2、1、0,其学分绩点分别为:16、12、8、4、0,该生平均绩点=(16+12+8+4+0)/(4+4+4+4+4)=2.0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成绩的质量和数量的重要标准。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从入学后实行分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毕业时计算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
第三十条 课外学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三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残疾或患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并附残疾证复印件或二级甲等医院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基础课教学部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准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如遇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遵循下列原则认定:课程学时学分一致,按原学分认定;课程学时学分“由多到少”、“由高到低”发生变化,按新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认定;课程学时学分“由少到多”、“由低到高”发生变化,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考核,按考核后成绩认定学分。
第五章 补考 缓考
第三十四条 理论课正常考试不及格学生,学校于下学期开学第四、五周安排补考。实践课考核不及格学生,由任课教师或者开课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考核。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学生,由体育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补考;全校人文素质选修课和开放式网络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正当事由影响学生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经学生申请可以增加一次考核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由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在考前持病历或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七条 缓考课程的考核须在下次开课时随相同课程的学生同堂、同卷进行,或参加同该课程的不及格补考。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每门课程补考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前原则上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考或清考。
第三十九条 对毕业班学生正常补考后仍存在的不及格课程和毕业后申请重修重考课程,学校统一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和成本核算原则收取相应的重修或者重考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在原专业学习有课程不合格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和《转专业承诺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转出学院;
(二)转出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学院负责人考核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
(五)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七)公示
(八)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备案,调整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四条 转学办理程序: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
(二)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的原始病历(另备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加盖学生所在学院的公章、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专业最低分学生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公章);
(四)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是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转学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转学申请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末;
(二)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及负责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三)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分管学籍工作院领导负责审批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转学确认意见;
(五)公示;
(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七)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八)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备案,调整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先后审核确认后,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省际高校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转出和转入学校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标准学制两年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两到四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因创新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及特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五十条 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方后可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普通累计休学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可以申请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等证明材料,其累计休学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专升本学生累计休学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向学校提出并办理保留学籍申请,学校可给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二)学生休学可向教务处领取休学证明文件;
(三)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30日内持相关证件或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1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校内无法调整时,联系转入其他院校相应专业就读;联系确有困难且复学学生不服从调整,作取消学籍处理;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伍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时,应经学校武装部审核确认后,教务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学业警示 留级 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3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学生一学年内所获取的学分低于30学分者,给予留级处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受到学业警示和留级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书,家长协助学校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受学业警示或留级处理后,一学年内所取得学分仍低于30学分者;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认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并非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采用直接送本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学生待遇。并在退学决定发出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及毕业当年相关政策要求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学士学位。
学生提前修满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相关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基本条件;
1、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相应的学分要求。
2、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
3、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及以上,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4、四年制在校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五年制在校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二)申请程序
1、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每年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其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后;
3、教务处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主管校长审批。
(三)其它
1、提前毕业以一年为期,其待遇与同届毕业生相同;
2、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应妥善安排其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业期满,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两年内,均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考未获学分的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申请重修、重考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定、开课学院落实。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内,或申请(重修)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具体重修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必须随在校生的课程结束考试同时进行,不单独命题、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所修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相关信息,确需更改者,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凡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如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香港奖现场直播结果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