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外出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差旅费开支提倡勤俭节约、杜绝超标、超支自负、特特批原则;
(二)先审批后出差原则。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按规定审核 出差费用;
(二)人事部门负责员工出差考勤管理工作;
(三)各级管理人员按职责权限审批员工出差计划。
第二章 出差申请审批
第四条 出差申请审批权
(一)校级管理人员出差报校长审批;
(二)中层及以上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中层以下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不同级别人员共同出差,按照最高级别的出差申请 审批要求进行申请。
第三章 交通标准及管理
第五条 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校级管理人员: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 一等座、火车硬卧、轮船二等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中层及以下员工: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 二等座、火车硬卧、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汽车及其它交通工具;
第六条 中层及以下员工乘坐飞机经济舱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需满足火车直达里程 800 公里以上且火车最短旅程 8 小时以上两项条件;
(二)机票总价(包括燃油附加费、机场建设费、保险费 等)低于制度允许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票价。
第七条 三人以下(含三人)共同出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三人以上共同出差,按各自标准乘坐。
第八条 在代售点购买的情况下,允许凭规范票据报销订票费。
第九条 员工因出差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校级管理人员实报实销;
(二)中层及以下员工乘出租车,需附明细单由部门负责 人审批后报销。
第十条 自带单位车辆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标准及管理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用报销标准单位:(元/天/间)
第十二条 各级员工实际住宿费均应在上述标准内执行, 超支自付,低于标准的应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校级管理人员出差可享受单间待遇;其他各级人员两人共同出差,有条件的应住同一标准间,两人级别不同的,执行级别较高者的住宿标准。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出差,因工作需要,需住同一酒店且无条件同住一间的,应根据级别,分别选择该酒店不同标准的房间,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同行最高级别人员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必须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可以凭组织单位文件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餐费标准及管理
第十六条 餐费补贴仅指中餐、晚餐。员工前往一类至四类地区每天餐费补贴100元,港澳台地区每天餐费补贴200元。出差餐费补贴不分级别,补贴金额相等。
第十七条 员工外出有接待单位招待就餐的(包括接待单位免费就餐、对外招待就餐等),不得享受餐费补贴,全天只接待中晚餐其中一餐的,享受半天餐费补贴。
第十八条 员工由单位外派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对方单位没有安排就餐的,可按上述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及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借现金,由个人先行支付。
第二十条 出差应自返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据送交财务部门审核,超过时限按 10 元/天予以处罚,并在报账时一并扣除。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原因,经领导审批同意改变出差计划和行程路线、延长路途时间等,费用可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因个人原因,经领导审批同意改变出差计划和旅程路线、延长路途时间等,导致出差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不予报销。产生的退票费用需说明客观原因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境外出差发生的费用,按照出差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费用超出标准范围的,需事先报分管校长特批,未经批准的超标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财务处 审核: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