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依法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促进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三条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资金状况,负责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对全年预算的执行、控制、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真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按时提供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全校资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多渠道筹措教育和发展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管好用活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负责编制部门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负责学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并办理结算业务。
第八条 负责全校收费及收款收据的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奖助贷学金的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各项收费工作,实行收费备案制度。
第九条 负责工资、课时费及其他福利的发放工作,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各种保险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十条 负责教育经费足额投入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财务年终决算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会计队伍的培训和建设工作,全面提高会计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税收、市场监督、审计和国家其它财经执法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和上级组织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撰稿: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