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质量监控与评建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延长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微、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各类报刊杂志、教育厅官网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一般需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反映。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