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须知

发布时间:2014.11.25阅读次数:

一、大学生门诊

1、就诊医院及报销比例:

  校医院:医保类按50%报销。

  合肥市定点医院:医保类按40%报销。

  异地当地定点医院:(五一、十一、寒暑假、休学不在校期间)医保类按30%报销。

2、予以报销范围及报销程序:

报销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就诊大学生凭定点医院的病历、发票、用药清单在每周一下午和周三下午交校财务处审核,并在下周同时间带身份证到校财务处签字领取报销款。

二、大学生住院:

1、合肥市定点医院:

  合肥市定点医院(64家):可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障局网”参考。

  就诊学生在持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需到医院医保办登记,并说明属于大学生医保,出院时直接和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基金。

2、大学生异地住院:

  异地当地定点医院就医,必须是五一、十一、寒暑假、休学不在校期间。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合肥市医保中心将不予办理。

  报销程序:

就诊大学生出院两个月内,凭异地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出院小结(盖章)、异地住院原因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填写“大学生医疗零星申报表”(社保局网上下载),在每周一下午或周三下午交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按时统一送合肥市医保中心结算,再通知就诊学生结算结果。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申报发放(试行)

1、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大学生省级调剂金支付的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费用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按80%比例补助。

③患疑难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再按70%比例补助。

④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及门诊特大病,以及患疑难或重大疾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调剂金按85%比例补助。

⑤合肥市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支时,先由累计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由省级调剂金承担。

⑥大学生门诊特大病范围,按教办〔2008〕6号文件第八条(大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并适当予以放宽,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规定的病种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病种范围执行。

2、参保学生个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参保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学年)内的医疗费用,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的当季度由参保本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学生身故或异地住院就医等情况下,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生本人当年的参保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统筹地区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签章)及个人自付的费用等证明材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高校审核公示。对于参保学生提出的调剂金补助申请,高校按照财社[2009]1848号文件规定的调剂金支付项目,集中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初审。通过后,应将申请调剂金补助的参保大学生姓名与性别、所在院系及班级、本学年共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及拟申请调剂金补助的金额等3项内容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有异议的,学校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程序规范,审核符合要求后,学校应于调剂金资金到帐后10日内发放给参保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