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1阅读次数:

各部门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11〕2号)文件,制定本通知。

一、勤工助学条件与原则

(一)具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品德。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品学兼优者优先

(三)为保障公平合理,原则上学生不得担任本班辅导员工作助理。

(四)经常旷课、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绩点在班级后三分之一的同学原则上不可申请助理岗位。

(五)铺张浪费、吸烟、酗酒行为者不得申请助理岗位。

二、勤工助学时间和工资

(一)为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二)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原则上,勤工助学工资不低于有关标准。

三、岗位设置与申请

(一)各系、部、实验室、办公室每学年需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设置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党总支同意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获得参加勤工助学资格;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应聘与合同签订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初召开勤工助学招聘大会,一般由用工部门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用工关系,并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学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签订好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合同书》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修改反馈。

(二)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勤工助学检查组做好对本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定工作。

五、考核与评优

(一)在岗学生的工作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专人负责,资助中心负责审定。评定等级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各用工部门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由各用工部门加盖本单位公章,于当月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内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工资。

(二)年终评选先进助理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注意事项

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分别予以处理:

(一)考核不规范或不按时交送考核表的,资助中心酌情减设或不设部门用工岗位

(二)对不服从管理及违反协议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三)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成绩者,学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未经许可在校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予以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doc

勤工助学申请表.doc

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xls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