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照标准学制年限申请国家规定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其他特殊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准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凡注册学生必须参加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成绩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的德育评价体系,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可以给予再修和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
累计休学年限:标准学制为四的本科学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因病请假缺课达一学期教学时间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因创业或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给予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学业警示 退学
第二十三条 一学年内在校学习期间主修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不含再修)低于规定学分者,学院给予“学业警示”。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家长协助学院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
(六)超过规定在校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学生待遇。并在退学决定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部、教务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且德育、体育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三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再修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所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学院准许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结业生回校再修,按学院有关规定缴费。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三十二条 在本院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其他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授予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2008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授予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以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参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必须参照《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要走读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向学院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每年开展学生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科技创作、自我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学生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申述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院内通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张榜公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安徽农业大学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学院一并遵照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部负责解释。